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51號
NTDV,105,消債更,51,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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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婷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游惠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李毓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 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 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 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 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 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聲請更生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 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3,26 3,952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新銀行)聲請前置協商,台新銀行曾提出每月還款 13,350元之協商條件,但是前開13,350元僅係攤還銀行債權 部分,聲請人另積欠資產管理公司部分尚需另外加計,如此 每月還款金額將高達16,885元。然聲請人每月收入僅22,000 元,每月攤還16,885元後之餘額,已不足維持基本生活,致 協商不成立。聲請人名下無財產,現於谷冠國際貿易有限公 司(下稱谷冠公司)擔任倉儲人員,每月薪資收入22,000元 ,而聲請人除支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外,另需負擔1 名未成 年子女甲○○之扶養費3,500 元,聲請更生前2 年平均每月 支出生活必要、扶養費合計21,645元。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 每月扶養費及生活必要支出後,雖有餘額,但已不足清償債 務,復無聲請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爰 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105 年1 月20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影本、聲請 人及子女全戶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聲請人之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及受扶養子 女甲○○之勞工保險查詢資料、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算表 暨被保險人欠費明細表、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 險卡、谷冠公司在職證明、105 年9 月至10月之薪資袋、英 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友 邦人壽)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保誠人壽)投保證明、日常生活支出發票影本、台灣 電力公司繳費憑證、電信費用支出收據影本、代步汽、機車 行車執照等件為憑。
㈡聲請人前於104 年11月13日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申請前 置協商,因無法負擔債權銀行每月清償13,354元之還款方案



,而於同年105 年1 月20日前置協商不成立一節,有聲請人 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影本及台新銀行105 年11月17 日台新總債管二部字第10500008897 號函暨聲請協商資料在 卷可佐。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已經前置協商不成立 ,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要件,堪可 認定。
㈢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谷冠公司擔任倉儲人員,每月薪資所得 22,000元,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谷冠公司在職證明、105 年9 月至10月之薪資袋附卷可佐,足認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履行更 生方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㈣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伙食費5,400 元、交通費1, 200 元、電話費1,000 餘元、電費1,235 元、瓦斯費900 元 、日常生活用品費2,000 元、健保費749 元、房租5,000 元 及1 名子女扶養費3,500 元,則合計其每月必要支出約21,0 00元。經核聲請人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及分擔1 名子女之 扶養費,衡諸現今社會一般生活水準,尚屬適當,是聲請人 每月薪資22,000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仍有餘額,然確 實無法負擔台新銀行每月清償13,350元之還款方案。而依其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知,其名下並無財產,另 其投保於友邦人壽之保險單,如於105 年10月11日年提前解 約,其保單價值亦僅7,600 元,然聲請人負欠債權人之債務 總額高達3,263,952 元,堪認聲請人之債務大於財產,確有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如不予更生重建生 活,有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 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又所負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亞臻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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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