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230號
NTDV,105,司促,6230,2017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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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詩堯即林郁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
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詩堯即林郁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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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