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01號
NTDV,104,訴,501,2017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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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蘇壽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茂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
6 年3 月15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01 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1,28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
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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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