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1號原 告 劉建發被 告 陳貴定(即陳莊系之繼承人) 陳中生(即陳莊系之繼承人) 陳中義(即陳莊系之繼承人) 陳玉英(即陳莊系之繼承人) 陳玉菁(即陳莊系之繼承人) 莊振裕(即莊平懷之繼承人) 莊專義(即莊平懷之繼承人) 莊專煌(即莊平懷之繼承人) 劉陳罔市(兼劉文銜之繼承人) 張素娟(即劉文銜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貴定、陳中生、陳中義、陳玉英、陳玉菁為被告陳莊系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本件應由莊振裕、莊專義、莊專煌為被告莊平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本件應由劉陳罔市、張素娟為被告劉文銜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01年11月2日起訴後,被告陳莊系、 莊平懷、劉文銜分別於104年10月25日、105年8月15日、105 年12月24日死亡,陳莊系之繼承人為其配偶陳貴定及其直系 血親卑親屬陳中生、陳中義、陳玉英、陳玉菁,莊平懷之繼 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莊振裕、莊專義、莊專煌,劉文銜 之繼承人為配偶張素娟及母親劉陳罔市,上開繼承人均未聲 請拋棄繼承或現,定繼承此分別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貴定、陳中生、陳中義、陳玉英、 陳玉菁為被告陳莊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莊振裕、莊專 義、莊專煌為被告莊平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張素娟、 劉陳罔市為被告劉文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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