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三三號、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丙○○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在乙○○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臺北分行投資理財部,擔任業務助理職務 ,負責受理客戶委託下單買賣國外共同基金及相關金融交易轉帳等業務。詎其為 償還信用卡款項及私人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詐 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利用銀行與客戶間交易係以傳真方式為之,先後於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連續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盜用各該被害人之署押 及印文而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均足生損害於渣 打銀行及張道民、李淑娉、廖振廷、林慶隆、葉森華、董崑明、黃復冬、陳鶯珠 、鄭國華、施博元、陳秋淦、詹戈禛、沈台訓、陳美秀、譚漢華、李素鵝、巫兆 明、林尤群、徐子函、徐玉寶、陳雪芹、盧杏林、陳明志、王俊棠、呂宗謙、林 秋瑛、黃志青、黃秀香、高酈洲等二十九人,合計共詐得新臺幣四百五十九萬一 千三百七十五元、美金六萬四千六百八十七元點一五元、歐元二萬三千九百三十 一點零一元。嗣於八十九年五月間渣打銀行接獲客戶來電申訴帳戶往來異常,經 循線查證,始悉上情。
二、案經渣打銀行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事實,迭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乙○○○○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理人周錦賢、甲○○分別於法務 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及本院調查時指訴情節相符,復據被害人譚漢華、 李淑娉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時陳述甚詳,並有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偽造之持股明細表、更改郵寄地址通知書、信託投資服務客戶申請書/指示 書、乙○○○○行臺北分行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活期存款帳戶收支紀錄表、匯 出匯款明細查詢表、活期存款帳戶及基金投資帳戶明細表、匯入匯款歷史明細查 詢表、活期存款帳戶及外幣儲蓄帳戶收支紀錄表、活期存款帳戶與基金投資帳戶 及外幣儲蓄帳戶收支紀錄表、外幣戶口提款單、轉帳單、活期存款帳戶與外幣儲 蓄帳戶及外幣定期帳戶收支紀錄表、乙○○○○行新臺幣存款單、匯出匯款申請 書、傳票、外幣戶口存款單、基金認購確認書、存款餘額證明申請書、基金帳戶 明細表、各帳戶月結餘額帳單、定期存款到期更改通知書銀行存根、指定用途信 託資金投資國外共同基金信託投資服務客戶指示書、個人投資計畫客戶指示書等 件影本在卷可憑,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論罪法條漏載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及對於被告犯罪態樣誤載或記載未明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予以補充及 更正,應予敘明。被告以影印方式盜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署押及印文, 黏貼在各該編號所示文件上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 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人起 訴及蒞庭公訴人補充之事實雖未敘及被告如附表編號九之二、十之二、十五之五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惟此部份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各 有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而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 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 利用不知情之親友陳世斌、陳建良、葉政鍾、葉慶祥、葉貞禮、楊燕如提供如附 表所示之帳戶供其使用,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已將所詐得之金額全部償還告 訴人渣打銀行,告訴人並願意原諒被告之犯行,此據告訴人代理人甲○○陳明在 卷,且有致渣打銀行同意書、新莊市農會跨行匯款回單影本各一件附卷可佐,其 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犯罪後 之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在卷可稽,且 目前擔任美語教師,有正當職業,此有美語中心教師聘任書一紙存卷可稽,其因 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 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偽造或變造之文 書,雖係供右揭犯罪所用之物,惟業經被告提出行使而屬渣打銀行或客戶所有, 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俞秀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筱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一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詐得金額 │ 犯罪態樣 │被害人
│ │ │ │ │
│ ├────┴──────┤ │
│ │ 地 點 │ │
├──┼────┬──────┼─────────────────┼───
│一 │88.03.31│新臺幣二十萬│以影印方式盜用張道民署押及印文各一│張道民│ │ │元 │枚,剪貼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
│ ├────┴──────┤造該申請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
│ │臺北市○○○路三三七號│,致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
│ │二樓 │申請書將張道民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新臺幣二十萬元匯入丙○○不知情之友│
│ │ │人陳世斌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 │ │號帳戶,再由丙○○提領花用。 │
│ │ │ │
├──┼────┬──────┼─────────────────┼───
│二 │88.04.07│新臺幣三十萬│以影印方式盜用李淑娉署押及印文各一│李淑娉│ │ │元 │枚,剪貼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
│ ├────┴──────┤造該申請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
│ │同右 │,致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
│ │ │申請書將李淑娉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
│ │ │三十萬元匯入丙○○不知情之友人陳世│
│ │ │斌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再由丙○○提領花用。 │
│ │ │ │
├──┼───────────┼─────────────────┼───
│二之│89.04.20 │以影印方式盜用李淑娉署押及印文各一│李淑娉
│一 ├───────────┤枚,剪貼在更改郵寄地址通知書,而偽│
│ │同右 │造該通知書,持向渣打銀行客戶服務部│
│ │ │更改地址而行使之,惟因李淑娉已變更│
│ │ │印文而拒絕受理。 │
├──┼───────────┼─────────────────┼───
│二之│89.04.28 │偽造以渣打銀行名義出具內容不實之之│李淑娉│二 ├───────────┤持股明細表,並盜用「乙○○○○行臺│
│ │同右 │北分行」圓戳章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 │ │將該紙持股明細表寄交李淑娉而行使之│
│ │ │。 │
├──┼────┬──────┼─────────────────┼───
│三 │88.05.24│新臺幣五萬五│以影印方式盜用廖振廷署押及印文各一│廖振廷│ │ │千六百七十元│枚,剪貼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
│ ├────┴──────┤造該申請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
│ │臺北市○○○路一六八號│,使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
│ │七樓 │申請書將廖振廷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廖振廷 00000000000號帳戶內美金一千│
│ │ │七百元折合新臺幣五萬五千六百七十元│
│ │ │(其中新臺幣三十元支付匯費)均匯入│
│ │ │丙○○大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
│ │ │戶內。 │
├──┼────┬──────┼─────────────────┼───
│四 │88.06.02│新臺幣十五萬│以影印方式盜用林慶隆署押及印文各一│林慶隆│ │ │五千七百七十│枚,剪貼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
│ │ │元 │造該申請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
│ │ │ │,使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
│ │ │ │申請書將林慶隆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英鎊二千九百六十七點零三元折合新臺│
│ │ │ │幣十五萬五千七百七十元(其中新臺幣│
│ │ │ │三十元支付匯費)均匯入丙○○大安商│
│ │ │ │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同右 │ │
├──┼────┬──────┼─────────────────┼───
│五 │88.06.09│美金一萬元 │在葉森華業已署名、金額欄空白之轉帳│葉森華│ │ │ │單二紙上,分別偽填轉帳金額美金八千│
│ │ │ │元及二千元,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
│ ├────┴──────┤,使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
│ │同右 │轉帳單將葉森華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美金八千元轉入丙○○ 00000000000號│
│ │ │帳戶內,另將美金二千元轉入00000000│
│ │ │098 號廖振廷帳戶內,以填補其先前自│
│ │ │葉振廷帳戶所詐得之款項。 │
├──┼────┬──────┼─────────────────┼───
│六 │88.07.09│新臺幣一萬一│以影印方式盜用董崑明印文二枚,剪貼│董崑明│ │ │千八百元 │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造該申請│
│ ├────┴──────┤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
│ │同右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申請書將│
│ │ │董崑明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一│
│ │ │萬一千八百元(其中新臺幣三十元支付│
│ │ │匯費)均匯入丙○○大安商業銀行0025│
│ │ │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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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88.07.12│新臺幣三十一│以影印方式盜用黃復東印文一枚,剪貼│黃復東│ │ │萬五千七百九│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造該申請│
│ │ │十二元 │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申請書將│
│ │同右 │黃復東 00000000000號帳戶內美金九千│
│ │ │八百零五點八元,折合新臺幣三十一萬│
│ │ │五千七百九十二元(其中新臺幣三十元│
│ │ │支付匯費)均匯入丙○○上海商業銀行│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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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88.07.26│新臺幣二十四│以影印方式盜用陳鶯珠署押一枚,剪貼│陳鶯珠│ │ │萬四千零十一│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造該申請│
│ │ │元 │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申請書將│
│ │同右 │陳鶯珠 00000000000號帳戶內美金七千│
│ │ │五百七十一點一八元,折合新臺幣二十│
│ │ │四萬四千零十一元均匯入黃復東泛亞商│
│ │ │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內,以填補其│
│ │ │先前自黃復東帳戶所詐得之款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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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88.09.06│新臺幣十一萬│以影印方式盜用鄭國華署押一枚,剪貼│鄭國華│ │ │三千一百二十│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造該申請│
│ │ │八元 │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申請書將│
│ │同右 │鄭國華帳戶內美金三千五百六十點五元│
│ │ │,折合新臺幣十一萬三千一百二十八元│
│ │ │均匯入丙○○大安商業銀行0000000000│
│ │ │18號帳戶內。 │
│ │ │ │
├──┼───────────┼─────────────────┼───
│九之│88.09間 │以影印方式盜用鄭國華署押一枚,剪貼│鄭國華│一 │ │在更改郵寄地址通知書,偽造該通知書│
│ │ │,持向渣打銀行客戶服務部更改地址而│
│ ├───────────┤行使之。 │
│ │同右 │ │
│ │ │ │
├──┼───────────┼─────────────────┼───
│九之│88.11間 │偽造以渣打銀行名義出具、內容不實之│鄭國華│二 │ │之持股明細表,並盜用「乙○○○○行│
│ ├───────────┤臺北分行」圓戳章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 │同右 │,將該紙持股明細表寄交鄭國華而行使│
│ │ │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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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之│88.08.20│美金七千五百│以影印方式盜用鄭國華署押一枚,剪貼│鄭國華│三 │ │七十一點一八│在外幣戶口提款單,而偽造該提款單,│
│ │ │元 │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銀行│
│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提款單將鄭國│
│ │ │ │華帳戶內美金七千五百七十一點一八元│
│ ├────┴──────┤提出轉入00000000000號陳鶯珠帳戶, │
│ │同右 │以填補其先前自陳鶯珠帳戶所詐得之款│
│ │ │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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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之│89.01.12│新臺幣十萬元│以影印方式盜用鄭國華署押一枚,剪貼│鄭國華│四 ├────┴──────┤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造該申請│
│ │同右 │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
│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申請書將│
│ │ │鄭國華 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十│
│ │ │萬匯入丙○○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
│ │ │0425號帳戶內。 │
│ │ │ │
├──┼────┬──────┼─────────────────┼───
│九之│89.01.11│新臺幣三萬五│以影印方式盜用鄭國華署押一枚,剪貼│鄭國華│五 │ │千二百元 │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造該申請│
│ │ │ │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
│ │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申請書將│
│ ├────┴──────┤鄭國華帳戶內新臺幣三萬五千二百元匯│
│ │同右 │入丙○○不知情之男友陳建良00000000│
│ │ │444670號慶豐銀行帳戶內,再由丙○○│
│ │ │提領花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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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88.05.27│新臺幣二十九│以影印方式盜用施博元印文一枚,剪貼│施博元│ │ │萬二千六百五│在匯出匯款申請書,而偽造該申請書,│
│ │ │十六元 │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銀行│
│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申請書將施博│
│ │ │ │元 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二十九│
│ │ │ │萬一千六百五十六元加上一千元匯出手│
│ │ │ │續費,匯入美國紐約 000000000號帳戶│
│ │ │ │內購買豐盛小龍基金。 │
│ ├────┴──────┤ │
│ │同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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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之│88.06.22│新臺幣十八萬│以影印方式盜用施博元印文一枚,剪貼│施博元│一 │ │三千七百四十│在轉帳單,而偽造該轉,持向渣打銀行│
│ │ │七元 │櫃檯行使之,使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
│ │ │ │錯誤,依該轉帳單將施博元帳戶內新臺│
│ │ │ │幣十八萬三千七百四十七元轉入張道民│
│ ├────┴──────┤上開帳戶,以填補其先前自張道民帳戶│
│ │同右 │所詐得之款項。 │
│ │ │ │
├──┼───────────┼─────────────────┼───
│十之│88.09 │偽造以渣打銀行名義出具、內容不實之│施博元│二 │ │之六月至九月綜合月報表一紙,將該紙│
│ ├───────────┤報表寄交施博元而行使之。 │
│ │同右 │ │
├──┼────┬──────┼─────────────────┼───
│十一│88.08.30│美金一萬五千│以影印方式盜用陳秋淦印文一枚,剪貼│陳秋淦│ │ │五百六十六點│在外幣戶口提款單,而偽造該提款單,│
│ │ │九七元 │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銀行│
│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提款單將陳秋│
│ ├────┴──────┤淦帳戶內美金一萬五千五百六十六點九│
│ │同右 │七元提出轉入施博元帳戶,以填補其先│
│ │ │前自施博元帳戶所詐得之款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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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88.09.17│美金一萬零四│以影印方式盜用詹弋禎署押一枚,剪貼│詹弋禎│ │ │十九點八三元│在外幣戶口提款單,而偽造該提款單,│
│ ├────┴──────┤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銀行│
│ │同右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提款單將詹弋│
│ │ │禎 00000000000號帳戶內美金一萬零四│
│ │ │十九點八三元提出轉入施博元帳戶,以│
│ │ │填補其先前自施博元帳戶所詐得之款項│
│ │ │。 │
│ │ │ │
├──┼────┬──────┼─────────────────┼───
│十三│88.09.17│新臺幣十七萬│以影印方式盜用沈台訓署押及印文各一│沈台訓│ │ │五千六百零三│枚剪貼在新臺幣提款單,而偽造該提款│
│ │ │元 │單,及偽造內容不實之轉帳單,持向渣│
│ │ │ │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銀行承辦人│
│ │ │ │員陷於錯誤,依該提款單將沈台訓0181│
│ │ │ │0000000 號帳戶內新臺幣十七萬五千六│
│ │ │ │百零三元提出轉入陳秋淦 00000000000│
│ │ │ │號美金帳戶,以填補其先前自陳秋淦帳│
│ │ │ │戶所詐得之款項。 │
│ ├────┴──────┤ │
│ │同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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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88.11.23│美金一萬零五│陳美秀贖回基金美金一萬三千零二十點│陳美秀│ │ │十三點九九 │二五元,渣打銀行管理部指示丙○○將│
│ ├────┴──────┤該款項存入陳美秀帳戶,葉女利用此機│
│ │同右 │會,將款項折換成美金,偽造內容不實│
│ │ │之外幣戶口存款單,持向渣打銀行櫃檯│
│ │ │行使之,使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 │ │,依該存款單將陳美秀上開款項中之一│
│ │ │萬零五三點四九元存入詹弋禎00000000│
│ │ │306 號帳戶,以填補其先前自詹弋禎帳│
│ │ │戶所詐得之款項。 │
│ │ │ │
├──┼────┬──────┼─────────────────┼───
│十四│88.11.23│美金二千九百│同編號十四之手法,將陳美秀上開款項│陳美秀│之一│ │六十六點七六│中美金二千九百六十六點七六元存入葉│
│ │ │元 │雪美不知情之同事楊燕如 00000000000│
│ │ │ │號帳戶內,丙○○再要求楊燕如將之提│
│ ├────┴──────┤領交付。 │
│ │同右 │ │
├──┼────┬──────┼─────────────────┼───
│十五│89.01.21│新臺幣十五萬│以影印方式盜用譚漢華署押一枚,剪貼│譚漢華│ │ │元 │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造該申請│
│ ├────┴──────┤書,並偽造內容不實之換匯單據,持向│
│ │同右 │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銀行承辦│
│ │ │人員陷於錯誤,依該申請書將譚漢華01│
│ │ │000000000 號帳戶內五千歐元轉換成新│
│ │ │臺幣十五萬六千三百十九元,再將其新│
│ │ │臺幣十五萬元匯入丙○○不知情之弟葉│
│ │ │慶祥 00000000000號臺灣企銀新莊化成│
│ │ │分行帳戶內。 │
│ │ │ │
├──┼────┬──────┼─────────────────┼───
│十五│88.10.26│新臺幣二十二│偽造內容不實之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譚漢華│之一│ │萬三千九百五│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
│ │ │十四元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申請書將│
│ ├────┴──────┤譚漢華帳戶內新臺幣二十二萬三千九百│
│ │同右 │五十四元匯入丙○○不知情之弟葉慶祥│
│ │ │00000000000 號臺灣企銀新莊化成分行│
│ │ │帳戶內。 │
│ │ │ │
├──┼────┬──────┼─────────────────┼───
│十五│88.11.10│美金八千零五│以影印方式盜用譚漢華署押一枚,剪貼│譚漢華│之二│ │十五點二元(│在外幣戶口提款單,而偽造該提款單,│
│ │ │檢察官誤繕部│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銀行│
│ │ │份應予更正)│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提款單將譚漢│
│ │ │ │華帳戶內美金八千零五十五點二元提出│
│ ├────┴──────┤轉入鄭國華帳戶,以填補其先前自鄭國│
│ │同右 │華帳戶所詐得之款項。 │
│ │ │ │
├──┼────┬──────┼─────────────────┼───
│十五│89.01.25│新臺幣三十三│以同十五之二之手法,自譚漢華帳戶內│譚漢華│之三│ │萬六千四百三│提出歐元一萬零七百七十四點零九元,│
│ │ │十五元 │折合新臺幣三十三萬六千四百三十五元│
│ ├────┴──────┤轉入陳秀美帳戶,以填補其先前自鄭國│
│ │同右 │華帳戶所詐得之款項。 │
│ │ │ │
├──┼───────────┼─────────────────┼───
│十五│88.12.27 │先後二次偽造以渣打銀行名義出具、內│譚漢華│之四│89.01.28 │容不實之之存款證明書,將該紙證明書│
│ ├───────────┤寄交譚漢華而行使之。 │
│ │同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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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89.02.08 │以影印方式盜用譚漢華署押一枚,剪貼│譚漢華│之五├───────────┤在更改郵寄地址通知書,偽造該通知書│
│ │ │,持向渣打銀行客戶服務部更改地址而│
│ │同右 │行使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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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89.04.05 │偽造以渣打銀行名義出具、內容不實之│譚漢華│之六│ │之基金認購確認書之通知書,將該紙通│
│ ├───────────┤知書寄交譚漢華而行使之。 │
│ │同右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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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88.10.15│新臺幣十八萬│以影印方式盜用李素娥署押一枚,剪貼│李素娥│ │ │二千七百七十│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造該申請│
│ │ │四元 │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申請書將│
│ │同右 │李素娥帳戶內新臺幣十八萬二千七百四│
│ │ │十四元(另新臺幣三十元支付匯費)均│
│ │ │匯入丙○○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4│
│ │ │25號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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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88.12.23│新臺幣十七萬│以影印方式盜用巫兆明之印文及署押各│巫兆明│ │ │三千七百三十│一枚,剪貼在外幣戶口提款單上,持向│
│ ││八元 │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銀行承辦│
│ │ │ │人員陷於錯誤,依該提款單將巫兆明帳│
│ │ │ │戶內美金五千五百元兌換為新臺幣十七│
│ │ │ │萬三千七百三十八元轉入李素娥018150│
│ │ │ │35835 號帳戶,以填補其先前自李素娥│
│ ├────┴──────┤帳戶所詐得之款項。 │
│ │同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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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89.03.22│美金四百二十│以影印方式盜用巫兆明印文及署押各一│巫兆明│之一│ │三點二二元 │枚,剪貼在匯出匯款申請書,而偽造該│
│ │ │ │申請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
│ │ │ │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申請│
│ ├────┴──────┤書將巫兆明帳戶內美金四百二十三點二│
│ │同右 │二元匯入道法法律事務所第一銀行忠孝│
│ │ │分行 00000000000號蔡清福帳戶內,以│
│ │ │填補先前下錯單之損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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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89.01.04│新臺幣四萬四│以影印方式盜用林尤群署押一枚,剪貼│林尤群│ │ │千六百七十元│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造該申請│
│ │ │ │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
│ │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申請書將│
│ ├────┴──────┤林尤群 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日幣十五│
│ │同右 │萬元折合新臺幣四萬四千六百七十元匯│
│ │ │入不知情之葉慶祥 00000000000號臺灣│
│ │ │企銀新莊化成分行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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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89.02.23│新臺幣五萬元│以影印方式盜用除子涵印文及署押各一│徐子涵│ ├────┴──────┤枚,剪貼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
│ │同右 │造該申請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
│ │ │,使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
│ │ │申請書將徐子涵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新臺幣五萬元匯入000000000000號葉雪│
│ │ │美不知情之堂姊葉貞禮華南商業銀行圓│
│ │ │山分行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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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89.02.23│新臺幣五萬元│以同十九手法,將徐子涵帳戶內新臺幣│徐子涵│之一├────┴──────┤五萬元匯入不知情之葉慶祥上開臺灣企│
│ │同右 │銀新莊化成分行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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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 │89.04.06│新臺幣三萬二│以影印方式盜用徐玉寶印文及署押各一│徐玉寶│ │ │千元 │枚,剪貼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
│ ├────┴──────┤造該申請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
│ │ │,使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
│ │同右 │申請書將徐玉寶帳戶內新臺幣三萬二千│
│ │ │元匯入不知情之葉慶祥上開臺灣企銀新│
│ │ │莊化成分行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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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89.04.07│新臺幣三萬八│以影印方式盜用陳雪芹署押二枚,剪貼│陳雪芹│ │ │千元 │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造該申請│
│ ├────┴──────┤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
│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申請書將│
│ │同右 │陳雪芹帳戶內新臺幣三萬八千元匯入不│
│ │ │知情之葉慶祥上開臺灣企銀新莊化成分│
│ │ │行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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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89.04.18│新臺幣三萬一│以影印方式盜用盧杏林印文及署押各一│盧杏林│ │ │千五百元 │枚,剪貼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
│ │ │ │造該申請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
│ ├────┴──────┤,使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
│ │同右 │申請書將盧杏林帳戶內新臺幣三萬一千│
│ │ │五百元匯入不知情之葉慶祥上開臺灣企│
│ │ │銀新莊化成分行帳戶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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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89.04.27│新臺幣十八萬│以同廿二手法將盧杏林帳戶內十八萬五│盧杏林│之一│ │五千一百四十│千一百三十一元匯入不知情之葉慶祥上│
│ │ │一元 │開臺灣企銀新莊化成分行帳戶內。 │
│ ├────┴──────┤ │
│ │同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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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89.04.21│新臺幣六千零│以影印方式盜用陳明志署押一枚,剪貼│陳明志│ │ │百十八元(檢│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造該申請│
│ │ │察官誤繕部分│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使渣打│
│ │ │應予更正)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申請書將│
│ ├────┴──────┤陳明志 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五│
│ │同右 │千九百八十八元(另加三十元匯費)匯│
│ │ │入不知情之葉慶祥 00000000000號臺灣│
│ │ │企銀新莊化成分行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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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89.03.15│新臺幣九萬元│以影印方式盜用王俊棠印文及署押各一│王俊棠│ │ │ │枚,剪貼在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而偽│
│ ├────┴──────┤造該申請書,持向渣打銀行櫃檯行使之│
│ │同右 │,使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該│
│ │ │申請書將王俊棠帳戶內新臺幣九萬元匯│
│ │ │入呂忠謙帳戶內,以填補其先前自呂忠│
│ │ │謙帳戶所詐得之款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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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89.03.30│新臺幣二萬二│同廿四手法,將王俊棠帳戶內新臺幣二│王俊棠│之一│ │千元 │萬二千元匯入上開葉慶祥臺灣企銀新莊│
│ ├────┴──────┤化成分行戶內。 │
│ │同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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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89.03.03│新臺幣十一萬│以影印方式盜用呂忠謙印文一枚剪貼在│呂忠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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