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86號
TNEV,106,南簡補,86,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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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6號
原   告 闕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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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