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6號
原 告 闕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