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1號
原 告 臺南市沙陶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吉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基章、楊堤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
031,104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6年公
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69.061公尺×116,290元=8,031,104元
;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59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