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238號
TNEV,106,南簡,238,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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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38號
原   告 南臺灣鍊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自強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被   告 芸科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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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臺灣鍊水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芸科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