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59號原 告 蔡啟新上列原告對被告邱莉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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