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59號
TNEV,106,南小補,59,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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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59號
原   告 蔡啟新
上列原告對被告邱莉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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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