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266號
原 告 莊婉苓
被 告 黃弘偉
黃勝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弘偉、黃勝堂戶籍地分別為:高雄市○○區○ ○街000巷0號、高雄市○○區○○路000號,有本院職權調 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原告起訴狀亦記 載被告之住居所為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並未說明 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約定債務履行地為臺南市,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即應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裁定移轉至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