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06年度,5號
TNEV,106,南勞簡,5,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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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徐百洲
被   告 誠合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 張被告聘請其至臺南市學甲國小擔任水電技工,足見兩造約 定之債務履行地為臺南市,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聘請原告至臺南市學甲國小擔任水電工 作,惟被告自民國105年6月至同年10月間拖欠原告薪資共新 臺幣(下同)153,484元,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開立之105年6 月至同年10月之工資憑條為證(見南司勞簡調字卷第4至5頁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3, 4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月24日(見南司 勞簡調字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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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合環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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