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771號
TNEV,103,南簡,771,2017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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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71號
上 訴 人 張仲郎
視同上訴人 張怡妃
      張峰
被 上訴 人 蔣宜蓁
      杜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3月14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尚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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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