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上字,106年度,44號
TPBA,106,簡上,44,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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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明鎮(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被 上訴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
代 表 人 房茂宏(指揮官)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 ,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 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3月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 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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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