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
原 告 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高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陳志銘 律師
被 告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琳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6年3月
9日本院105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代表人「曹壽民」,應更正為「林高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