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陳俊堯
陳俊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林延文(局長)
訴訟代理人 白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3月30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