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
抗告人 郭靜純(即郭蘭英,即郭融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6年3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106年3月17日寄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忠義派出所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p115 ,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於106年3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應於106年4月8日 前補正)。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