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
原 告 吳鏡逢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吳世敏 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縣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范秀如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
羅文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徵收補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定106年5月11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