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331號
TPEV,106,北補,331,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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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伶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林晉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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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