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278號
TPEV,106,北補,278,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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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葉永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諭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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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