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力堯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世榮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張克西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林世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
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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