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64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鴻翼
人 樓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