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747號
TPEV,106,北簡,747,2017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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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淑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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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