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46號
原 告 旭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麟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李宜蓁(原名李枝燕)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000 元,此有本院自 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 元,應予返還 。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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