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509號
TPEV,106,北簡,509,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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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509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訴訟代理人 陳志彥
被   告 張詠晴(原名張海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月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DISNEY'S WORLD OF ENGLISH 」語言系統1套(下稱系爭教材),雙方簽訂購買合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分期付款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36, 982元,分60期,除頭期款為7,000元外,其後每月5日為付 款日,第二期付款日為民國104年2月5日,每期應付款金額 為3,898元,如未於每月5日準時繳足每月應繳金額,收手續 費100元。惟原告依約將系爭教材全數交付被告後,被告僅 支付18期款項後,即未再繳款,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 不理,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 尚積欠分期款163,112元,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貨 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3,11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依 約每月按新臺幣1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 計 1,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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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