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3908號
TPEV,106,北簡,3908,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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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908號
原   告 台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樂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德成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王德成孫繼偉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43 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 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亦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記載被告王德成孫繼偉,惟未提出如主文所 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王德成孫繼偉當事人 能力及住居所,是原告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 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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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