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1年度,3024號
TPDM,91,簡,3024,200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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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О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和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八О二一、九三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和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明知為未經核准之健康食品而廣告,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明知為未經核准之健康食品而廣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一六五號十一樓和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和杏公司)負責人,明知食品如欲標示或廣告具有保健功效者,必須先辦理健 康食品查驗登記並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竟因執行業務,於和杏公司經銷販售之 「貝比卡兒活性乳酸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為「健康食品」,於民國九十年年 初所印製之「貝比卡兒幼兒成長奶粉、幼兒營養強化羊奶粉」產品廣告手冊內容 敘述「‧‧‧2、添加活菌體增生物質菊糖、乳寡糖。增加乳酸菌附著力,促進 益生菌的繁殖,減少有害菌,增強抵抗力,讓寶寶更健康」等調節腸胃功能之保 健功效,廣告為健康食品。
二、訊據被告甲○○坦承為和杏公司負責人經銷販售之「貝比卡兒活性乳酸菌」,且 印有產品廣告手冊,惟矢口否認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辯稱:廣告手冊 中之文句係成分功能之說明,並未敘及產品係健康食品云云。惟查:產品廣告手 冊係於九十年年初印製,其中並有「‧‧‧2、添加活菌體增生物質菊糖、乳寡 糖。增加乳酸菌附著力,促進益生菌的繁殖,減少有害菌,增強抵抗力,讓寶寶 更健康」等詞句一節,業據證人即和杏公司經銷許靜榮於臺北市松山區衛生所調 查及偵查中到庭證述屬實,並有廣告手冊一本在卷可稽。而上開文句,已涉及調 節腸胃功能之保健功效,亦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衛署食字第0九一 00二四二三八號函附卷可佐。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之規定,健康食品係指 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非以治療、矯正人 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 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是被告廣告其食品可增強抵抗力等 特定保健功效之文字,係將一般食品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行徑甚明,自非限於廣告 上標示「健康食品」四個文字為必要。又被告自承為和杏公司負責人,「貝比卡 兒活性乳酸菌」等產品又係由和杏公司進口輸入販售,該廣告及銷售食品之利益 ,均為被告所得,若非其指示並交付相關食品成品、廣告資料,公司人員何能自 行作主,擅自撰寫宣傳保健功效之文字,其諉稱並不知情云云,亦嫌無據。綜上 所述,被告所辯,核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犯同法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之罪。被告和杏公司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科以罰金。另被告甲○○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乙件在卷可 稽,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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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