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98號
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代 理 人 蔡孟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梅立德、梅麗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謝龍隱簽章之聲請狀或
委任狀(不得以職章代替)。
㈢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倘為88061元,應就逾82531元之
請求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之交易明細查詢所示貸款餘額
為82531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