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527號
TPEV,106,北簡,1527,2017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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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7號
原   告 曾玟寧
      黃銀雪
      葉子瀅即葉家穎
      黃傑澧
      李志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金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陳報被告藍金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廢止登記前全體董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更正被告藍金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各壹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 規定。末按公司因解散,其權利能力即受限制,縮小在清算 範圍內,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 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公司經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法第24 條、第25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 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 不在此限;而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 負責人,同法第322條、第8條第2項亦有明定。由前揭條文 可知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採強制、法 定清算原則,且於清算程序終結時公司法人格始歸於消滅, 股份有限公司未經選任清算人時,以董事為法定清算人。二、查,被告藍金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06月21 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北府經登字第1005106741號函為廢止登記 ,然其有無依法為解散登記、聲報選任清算人等情均不明, 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以 被告藍金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之清算人或解散前全體 董事為法定代理人,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表明被告藍金科 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顯於法不合,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此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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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金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