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芸(原名陳昱廷、陳靜蘭、陳靜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758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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