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95號
債 權 人 陳青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嘉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1912號強
制執行案件之執行名義是否為同一債權,並提出該執行名
義之影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