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095號
TCDV,106,司促,16095,201706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95號
債 權 人 陳青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嘉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1912號強
   制執行案件之執行名義是否為同一債權,並提出該執行名
   義之影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