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299號
TPEV,106,北小,299,2017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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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99號
原   告 溫致舜
被   告 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 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其訴應認 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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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