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299號
TPEV,106,北小,299,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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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99號
原   告 溫致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書狀內記載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補正本件
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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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