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318號
原 告 立新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克維
被 告 富甲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松
訴訟代理人 姬新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 契約之條款,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 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 規定。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原告起訴狀及 被告提出之委任狀在卷可稽,兩造訂立之外牆清洗工程合約 書雖曾約定就其契約內容涉訟時,合意由本院管轄,有該合 約書影本在卷,惟查本件原告為公司法人,而被告係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非法人團體,且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拾萬元以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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