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188號
原 告 黃新堯 現於臺中市○○區○○路0號附9645(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生、郭崇倫、吳典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