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1025號
TPEV,106,北小,1025,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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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025號
原   告 王建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周玉惠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王周玉惠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萬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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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