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罰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06年度,186號
TPEV,106,北司補,186,201704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補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葉建財
      葉昇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峰銘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遲延罰金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0,000 元,依首 揭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1/1頁


參考資料
峰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