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消債調字,106年度,142號
TPEV,106,北司消債調,142,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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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曾偉聖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依民事 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 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4月13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時,其戶籍地及住所地均位於新北市鶯歌區,非在本院轄區 ,有債務人戶籍資料及陳報狀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及說 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債務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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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