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6765號
TPEV,105,北簡,6765,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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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765號
原   告 簡明輝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諶亦蕙律師
      郭鐙之律師
被   告 戡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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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戡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