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5143號
TPEV,105,北簡,15143,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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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簡字第1514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世偉 
被   告 全洪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洪豐民 
被   告 洪秋珠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簡字第1514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106年4月10日上午10時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張閔翔
                 通 譯 林素先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暨借 據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均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全洪有限公司(原名竑偉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 104年4月22日邀同被告洪豐民洪秋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公司名稱為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計款新臺幣1,500,000元,迄今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 書暨借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借款到期暨存款抵銷通知、 攤還明細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被告全洪有限公司(原名竑偉企業有限公司)、洪 豐民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被告洪秋珠雖具狀辯 稱無力償還云云,縱被告洪秋珠辯稱現無力清償一節屬實, 然此屬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從而 ,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張閔翔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400元
合 計 5,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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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洪有限公司(原名竑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