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52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孫啟睿
華祥任
被 告 陳天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 易庭第3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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