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長成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復華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光中
訴訟代理人 羅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兩周內,就被告106年4月10日民事反訴(四) 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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