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8198號
TPEV,104,北簡,8198,2017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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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198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
      陳世偉
被   告 李合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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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