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6年度,94號
TPEM,106,北秩,94,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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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9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陳玉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 年6 月7 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630202000 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6年4月7日0時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
(三)行為: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行政組組長張富庠職務報告。 (三)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1條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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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