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67號
TCBA,106,訴,67,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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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謝福庫
被 告 苗栗縣獅潭鄉公所
代 表 人 謝春梅
參 加 人 謝翼鴻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翼鴻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據上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亦 得準用有關獨立參加之規定。
二、苗栗縣○○鄉○○段000○號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出 租人為謝翼鴻,承租人為原告,因該租約即將到期,兩造分 別請求收回及續租,經被告105年3月4日獅鄉民字第1050001 600號函准由出租人收回該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 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經審理結果,若認原告之訴有理由時,謝翼鴻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本院認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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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