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卷宗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6年度,14號
TCBA,106,聲,14,20170406,1

1/1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趙守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1號區域計畫法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 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 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 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苗栗縣○○鎮○○段0000○號 土地共有人之一(其應有部分為3分之1),解忠信即力建土 木包工業與苗栗縣○○○區○○○○○○○○○000○○○ ○○000號),經本院判決解忠信勝訴後,苗栗縣政府不服 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986號裁定駁回上 訴而確定在案。另監察院以民國104年4月9日糾正案文,糾 正訴外人苗栗縣後龍鎮公所辦理水尾沿海浴場行政大樓拆除 工程驗收不實、未通知地主(即苗栗縣○○鎮○○段0000○ 號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占有物返還交付難謂已生返還效力、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怠於發給補償費長期侵害地主權益等案 (見聲請人所提出之該糾正案文)。上開事件當事人為儘速 辦理系爭土地回復農作使用達合法狀態,及辦理前揭監察院 糾正事項,且使用系爭土地應徵求該土地地主同意。聲請人 為保護其合法權益及當事人間改善計畫與工程之合法性及必 要性,爰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有司法院暨所屬機關 網路資料查詢表及該土地查詢資料附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號 卷宗可稽,並據聲請人提出監察院糾正苗栗縣後龍鎮公所之 糾正案文,另聲請人亦提出苗栗縣政府105年8月3日府地用 字第1050159693號函及105年9月7日府地用字第1050185412 號函,該函文分別通知聲請人就系爭土地改善計畫及土地使 用補償費協商等事項提出意見,如無意見,請聲請人提出同 意書,載明堪認聲請人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從而聲請人 聲請閱覽卷宗(即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1號及最高行政法院 104年度裁字第986號區域計畫法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行政訟法第9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