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958號
TCEV,106,中補,958,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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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95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賞發支付命
  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92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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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