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933號
TCEV,106,中補,933,201704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933號
原   告 陳吳李
上列原告與被告粘勝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72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