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917號
TCEV,106,中補,917,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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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917號
原   告 何梅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清吉江青
  綻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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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