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882號
TCEV,106,中補,882,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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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8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景山公
法定代理人 林垂訓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淳烝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敏華祥鶴日本料理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1,17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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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