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8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景山公
法定代理人 林垂訓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淳烝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敏華即祥鶴日本料理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1,17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