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867號
TCEV,106,中補,867,201704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67號
原   告 何永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邦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9,34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惟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其中159,600元部分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
,此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
之1即665元(129,600元部分,裁判費為1,330元),是本件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3,635元(即4,300元-66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1/1頁


參考資料
安邦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